政策法规
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制度,加强和规范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管理,根据《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等级证书是文化和旅游部人才中心统一印制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证书》。

第三条等级证书是文化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专业(职业)能力水平的凭证,是持证者求职、就业、单位录用的主要凭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四条通过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定点实训单位(以下简称“实训单位”)报名参加由文化和旅游部人才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组织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合格者方能取得等级证书。

第五条等级证书由人才中心核发。

(一)等级证书由人才中心参照填写格式和编码规则统一编号;

(二)实训单位应协助人才中心做好考试成绩汇总,经人才中心审核通过,颁发等级证书。实训单位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第六条证书验印。发证单位处盖“文化和旅游部人才中心”印章,证书照片下角处盖“文化和旅游部人才中心”(钢印)。

第七条人才中心和各实训单位将分别建立等级证书核发档案。等级证书要妥善保管,遗失证书者需向实训单位说明情况,由实训单位向人才中心申请补发。

第八条等级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同时取消持证人的专业(职业)能力等级,两年内不得申请进行考评。

第九条严禁伪造、仿制或滥发等级证书,一经查出,除宣布所发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实训单位工作人员在证书的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视情节将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取消其在机构工作的资格,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才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化和旅游部人才中心

202134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