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技术规程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定点实训单位(以下简称“实训单位”)组织好参加考评的人员,文化和旅游部人才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实施考评工作。

第三条 评价标准。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须按照专业(职业评价标准和人才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考评对象:
    (一)大中专院校、各类相关专业培训班毕业生;

(二)企、事业单位需要对其进行专业(职业)能力评价的员工;

(三)自愿申请参加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考试的从业人员等。
    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遵循个人自愿参加原则,各单位、各实训单位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参加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

第五条考评方式。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一般采取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专业(职业)一级考评须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一般由各专业(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且不少于5名,主要流程包括:评审专家审阅参评人员资料,参评人员答辩,评审专家综合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公布表决结果。获得超过三分之二赞同票的,视为通过。

第六条考评试题。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试题分为理论知识考核试题和实际操作考核试题,考试时根据专业(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试题。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题库由人才中心组建。题库建成后,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第七条 工作计划。实训单位至少应于开考前两周将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计划报人才中心。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计划主要包括:

(一)考评的范围,即专业(职业)、等级。考评的专业(职业)、等级要符合要求,专业(职业)的名称应准确、规范;

(二)考评人数,即各专业(职业)、等级预计人数;

(三)考评日期。

考评工作计划报人才中心备案后实施。在执行中确需调整或变更计划的,应提前报人才中心。

第八条 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考评组。每次实施考评前,由相应专业(职业)的考评员组成考评组。

(一)考评组配备要求如下:
1.考评组由组长和考评人员组成。

2.组长1名。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年以上专业(职业)能力考评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组长由人才中心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组的工作,并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作出裁决。

3.考评人员人数要符合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考评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本专业(职业)考评的具体方案;

2.负责考评的监考、评分、统计等工作;

3.及时处理考评中的各种问题;

4.核查并确认考评结果。

第九条 评分原则。阅卷评分前,应认真学习阅卷规则、评分标准、评分要领及有关阅卷评分要求,统一阅卷尺度与评分基准。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细致。严格按照试卷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全面细致地进行阅卷评分。对实际操作考核的过程型试题,考评员必须严密观察每一个表演、展示过程与细节,不漏掉任何一个评分点;

(二)公正合理。阅卷评分人员应不受情绪的干扰与压力的影响,客观公正合理地评判试卷与评分,准确判定分数;

(三)集体阅卷评分。为降低单人阅卷评分主观因素的影响,理论知识主观题应由至少2人共同完成评判工作。实际操作考核每个考核项目的评分一般应至少由3名考评员参加。

(四)保密。阅卷评分期间,考评员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向外界传递与阅卷评分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 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考评安全规则。在实施考评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措施,注意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考评安全、有效地进行。

第十一条 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1.考评的专业(职业)、等级;

2.报名对象和条件;

3.报名时间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4.考试考核标准、方法和指定参考教材;

5.考评时间和地点。

(二)组织报名。报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申请人填写《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向实训单位提出申请;

2.实训单位根据本规程和专业(职业)能力评价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人才中心复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准考证》和考生须知等材料;

3.实训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报名,于考前两周截止报名。

(三)缴费。实训单位根据人才中心审核确定的符合条件考生人数,按照缴费标准,在截至考试前三个工作日向人才中心完成缴费,缴费后方可开展后续考评工作。

)考前准备。实训单位提供符合考评要求的环境及必要条件,包括考场布置、监考人员安排、考核所需物品的准备和后勤保障服务等,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评的时间、地点,并按照有关标准收取考评相关费用。

)组织考评,并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履行《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考场规则》;

2.实训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考场和实际操作的考评条件;

3.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考评场所应试;

4.考评员佩带胸卡执行考评任务;

5.实训单位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人才中心派人现场督考;

6.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7.如采取线上考评形式,则以当期发布的考评要求为准。

)阅卷统计

1.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专业(职业)能力等级一级应参照评价标准要求,综合评审中工作业绩考核、论文或技术总结答辩皆需达到合格及以上;

2.考评组在分析研究标准(参考)答案和得分、扣分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阅卷评分。考评组评定成绩应按照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判;

3.发现雷同试卷、有暗示标记或其他作弊行为的试卷,经核实后一律宣布作废;

4.评分结束后应予以抽查,抽查合格后方可登记成绩;

5.阅卷评分后即进行分数汇总。

)考评成绩统计与资料归档应完成以下工作:

1.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完毕,由考务人员做好成绩统计,经人才中心严格审核后,对考生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2.成绩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考生如对分数存有异议,可通过报名实训单位向人才中心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成绩为最终成绩。

3.每次考评完毕,实训单位协助人才中心做好考生考试档案管理,未通过考评的考生,可免费补考一次

质量督导人才中心指派专人(包括但不限于人才中心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考评员等)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质量督导技术方法的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实训单位执行有关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制度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实训单位的运行条件、考评范围、考务管理、申请参加考评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务管理程序等进行督导;

(三)对群众举报的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违规违纪情况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人才中心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 核发证书。人才中心根据《文化和旅游行业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为通过的参考人员核发专业(职业)能力等级证书。实训单位负责将证书和考核成绩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十 考评总结。实训单位应撰写年度实施考评的情况报告,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

第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才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本办法由人才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化和旅游部人才中心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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